我有一段遭遇,說起來也沒啥大不了的。不是為了純粹找碴,實在那兔崽子應對不當,惹毛了我。也許骨子裡就是痛恨承辦員一副事不關己的調調,那死相又喚起我血液裡愛投訴的基因。這次,槓上了自家同委會。
投訴信轉貼如下~~
致同委會主委:
時隔一年,本已平靜之心再次因本年度之攝影比賽活動泛起漣漪。
去年的攝影比賽時值初春,為事務所之忙季,同委會催稿的信,一封又一封。請容我大膽的臆測:這是否意味著參與並不熱絡?就算不如我預料,同委會此番大動作為活動造勢,無非也是希望凝聚人氣。於是,扛著為工作人員打氣的旗幟,我遂在優渥獎品以及眾多名額之利誘下,報名參加了攝影比賽。沒想到,這是一段極度不愉快的經驗。
首先,得獎名單公佈,我的作品未受評審青睞。參賽辦法已敘明『作者對評審委員之評審結果不得有異議』,OK,我無異議。可是看到得獎人數遠低於比賽辦法的名額,我心中不禁產生疑問,於是去電同委會以期解除我心中的疑惑。然而卻展開了一連串令人吐血、昏倒、抓狂的對話。以下原音重現…
我:「請教一下,為何得獎人數遠低於比賽辦法的名額?」
承辦人:「喔… 未達得獎標準之獎項從缺。」
我的OS:你的意思是乏善可陳囉?很納悶,我們是會計師事務所,參賽者不都是業餘的嗎?充其量只能說某位同仁的攝影作品有職業水準啊。怎麼定義『未達得獎標準』,我到現在仍不清楚。同委會舉辦活動的目的不是為了『增進同仁情誼,搭起溝通橋樑』嗎?還是為了羞辱參賽者呢?
我:「那麼,可以把我的稿件退還嗎?」
承辦人:「喔… 所有參賽者的作品將在12F及13F展出。」
我的OS:怪的哩(其實我想講的是 "X的哩"),不是嫌我未達水準,為何還要展覽我的作品?二度傷害我嗎?
好吧,不為難承辦同事,要展就展吧。可是,逛完12F及13F,遍尋不著我的作品。也罷,既然不展,只求趕快把稿件退給我,我自己帶回家孤芳自賞、敝帚自珍好了。於是再次去電詢問,也再度挨了一記悶棍…
我:「請教一下,為何我在12F及13F找不到我的作品?」
承辦人:「喔… 參展作品,我有挑過。」
我的OS:!@&*#$
姑且不論我是否服氣評判結果(其實我真正想說的是:「不知是評審藝術涵養不夠,還是參展作品素質不良?」),可是,經過一年,我還是沒拿到我的稿件。既然不欣賞,又不打算展覽,為何不還我呢?特撰寫此文,除了發出心中不平之鳴,也希望同委會給我一個交代。
其實真正讓我抓狂的是這幾段對話。然而承辦員已離職,也多虧新上任的主委有誠意解決問題。最後補救措施雖不滿意,但可接受。這又讓我想起我的名言-「投訴有理,抱怨無罪」。不過,投訴的案由必須符合情、理、法,義正辭婉,態度不卑不亢。合情合理,才能引起聽者的共鳴;合法,才能讓人有協助解決之能力,否則也是愛莫能助。這是我file這麼多complaint得到的感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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